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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震盪司法鑑定是怎樣的?

腦震盪司法鑑定是怎樣的?

一些醫學上的鑑定對於案件的發展、判決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比如腦震盪司法鑑定。腦震盪司法鑑定較為複雜,有何規定流程,如何操作才能有效,這裏面大有講究。今天,本站網的編輯將利用本文為大家講述相關問題,將大家帶入一個法醫學的新鮮世界。

意傷害罪第一款的範圍。因此,腦震盪在司法醫學鑑定中是否成立,不僅關係到傷者的賠償,而且還關係到加害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雖然活體損傷的檢驗鑑定通常應用臨牀理論、技術和醫學診療設備,但由於兩者的目的和任務不同,在司法醫學鑑定中,要以客觀檢查結果為主,運用醫學科學原理探討各種症候的客觀性,而對被檢者的陳述和自覺症狀則要持審慎態度。由於法律已規定人身傷害醫學鑑定的重新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承擔鑑定工作的臨牀醫師就必須更新觀念,深刻體會為診治疾病而作出的醫學診斷和司法醫學鑑定之間存在本質的區別,這樣才能祛偽存真,才能保證鑑定結論

一、腦震盪與《標準》的關係

腦震盪是一種常見的原發性輕型腦損傷,無明確神經系統陽性體徵,腰穿、頭顱 或 MPd檢查無異常發現。除了傷者主訴症狀之外,目前尚無臨牀診斷或鑑定檢驗的客觀指標,因此涉及腦震盪的司法醫學鑑定也就顯得較為複雜和難以把握。為此,在《標準》第 8條中沒有直接把“腦震盪”作為輕傷鑑定依據,而是特別強調“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二、腦震盪的司法醫學鑑定主要是書證審查過程

腦震盪意識障礙持續時間多數在數分鐘至十幾分鍾之問,最長不超過半小時。首診醫師、初次鑑定人員以及重新鑑定人員,一般不能在傷後半小時內接觸傷者,也就不能親自檢驗到傷者的意識障礙情況,有關意識障礙的資料主要來自於傷者就醫時的主訴和現場證人的證言。前者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可能會誇大傷情,後者無專業醫學知識,不能準確判斷傷者“昏倒”是否真實。就是初次鑑定人員僅憑傷者就醫時的主訴或簡單依靠現場證人的證言作出鑑定結論,沒有對資料的客觀真實性進行審查,以至重新鑑定出現 46.4%。

三、如何“確證”短暫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因頭部外傷後在相對較長時間內多數遺留外傷的徵象如頭皮血腫、頭皮裂傷等,這是首診醫師或鑑定人員可以客觀檢驗的,但要注意拳腳等鈍性暴力作用於頭部時,往往並不留下頭部外傷的徵象。瞭解損傷機制有助於判斷是否發生意識障礙。腦震盪時意識障礙的本質是外力的衝擊波使腦幹網狀結構受損,而腦幹貼近顱底的斜坡、蝶枕結構上,外力引起的骨性震盪波容易造成腦幹的損傷。額面部的骨板形態及各種竇腔能吸收較多的震盪波,除了極大的外力之外,一般不會引起意識障礙;面部受外力作用致使頭部發生強烈旋轉時則易發生腦幹損傷而出現意識障礙;面顱頦部遭受外力作用,外力通過下頜的二支髁狀突經過顳骨下頜凹、巖部到達斜坡,是顱骨一個完整的受力環,也是腦幹受損的因素。此外,外力大小也是能否導致意識障礙的主要因素,本組資料中有 2例只是互相抓扯頭髮,其外力不足以導致意識障礙,從而糾正了初次鑑定發生的偏差。瞭解傷者當時對外界的認識,如詢問傷者昏迷多長時間?是誰送你去醫院的?瞭解傷者能否確切地回答當時處於“昏迷”中的問題,如:怎麼倒下的?你看到了什麼?聽到了什麼?有誰叫你等。瞭解受傷當時傷者能否維持自己的姿勢,如能靠牆站立,或者靠壁角保持蹲位不倒下等就不能確證有意識障礙。傷後有無近事遺忘,可通過詢問當事人對事發的原因、經過以及對傷前的近事情景能否回憶進行間接判斷,但目前尚無客觀指標可供活體檢查,在司法醫學鑑定實際工作中這一標準較少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