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鑑定的參照標準是什麼
在人們受傷後,特別是在遭受工傷後,用人單位或傷害主題需要對受傷人員進行金額補償,補償的金額往往會根據傷情鑑定的結果來支付。那麼傷情鑑定的參照標準是什麼呢?根據我國現有的鑑定標準,傷情鑑定的參照依據是實施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傷情鑑定的參照標準是什麼
參照標準為《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鑑定。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鑑定。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説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牀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鑑定。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鑑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鑑定為輕微傷。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鑑定,只説明因果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需要我們注意的是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只是我們在鑑定傷情時的依據標準,並不能作為最後的結果,對於複雜及難以用標準評定的傷情還需要我們申請傷情的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會依靠先進的科技手段對傷情進行判定,以達到最準確且無爭議的鑑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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