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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出庭誤工費的參考標準是什麼

鑑定人出庭誤工費的參考標準是什麼

一、鑑定人出庭誤工費的參考標準是什麼?

鑑定人出庭作證費用的補償標準應包括固定補償標準和浮動補償標準兩大部分。固定的補償標準(如日津貼等)可參照《勞動法》制定。浮動補償標準(如生活補助費等)可參照當地的消費水平。或參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費用支付辦法,生活補助費用可按照當地人均消費水平計算。對於異地出庭費用可相對於本地出庭酌情提高補償標準。特殊情況下,雙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協議相關費用。

司法實踐中,鑑定人出庭很多情況下是無償的,即使是有補償費用也極低,甚至還有法官拖欠鑑定人經濟補償費的現象。目前法律對於一天出庭的費用及一次出庭的費用如何收取,一次出庭的時間計算標準,均沒有相關規定。對於本地出庭和外地出庭在費用沒有明確的規定。

此外,鑑定人出庭時尷尬的法庭位置同樣會降低鑑定人出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鑑定人出庭的法庭位置五花入門,有的鑑定人出席質證坐在被告人席位旁邊,有的坐在證人席位上,而法官通知鑑定人出庭使用“傳鑑定人出庭”的言語,讓鑑定人更覺得自己出庭沒有地位。我國出席法庭的鑑定人幾乎都是各行業的專家學者,多年知識的積累在法庭中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必然嚴重挫傷鑑定人出庭的積極性。

二、取得司法鑑定資格的條件

司法鑑定人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執業證書制度。

在已實施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制度的領域內,未取得相應司法鑑定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司法鑑定活動。

在已實施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制度的領域外,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其他組織等委託,臨時聘請從事特定事項的司法鑑定人員為專聘司法鑑定人。

專聘司法鑑定人在接受臨時性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時,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參照實施職業資格制度領域內的司法鑑定人的規定執行。

司法鑑定人執業實行登記名冊制。

司法鑑定人應當在一個司法鑑定機構中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司法鑑定機構中執業,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的聘請,從事特定事項的司法鑑定活動。

司法鑑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費。

司法鑑定人執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循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恪守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司法鑑定人執業實行迴避、保密、時限和錯鑑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司法鑑定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

目前,我國在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方面的經濟補償問題根本就缺乏明確的立法依據,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的費用應該由法庭來承擔,但是法庭拖欠司法鑑定人經濟補償的這種現象比較普遍。主要是很多時候司法鑑定人可能都得異地出庭作證,實質上是給鑑定人帶來了一定的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