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司法鑑定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原則有哪些內容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原則有哪些內容

近期經常出現工程造價的投訴問題,矛盾不斷產生,因此需要工程造價的司法鑑定。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原則有哪些呢?在司法鑑定的過程中要遵守這些原則。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有關內容。

一、公正原則

作為工程造價司法鑑定諮詢機構和專業鑑定人員,接受法院的委託對案件造價進行鑑定,首選應體現公正原則。所謂公正原則,是指鑑定機構對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事實公平地作為鑑定的依據,不得因當事人的地位不同適用不同的標準,從而使利益失去平衡。鑑定結論作為一種證據,是對已經過去的客觀事實重新確認,它必須反映客觀的真實。經過法庭質證的鑑定結論具有較高的證據效力,往往成為判決的主要依據,因此,公正原則是工程造價鑑定最重要的原則。鑑定機構和具體的鑑定人員只有嚴格、準確地貫徹公正原則,才能使鑑定結論公正、客觀,才能經得起法庭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才能順利地為法庭處理案件所採信。

二、從約原則

在工程合同造價糾紛案件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在合同或者簽證中的特別的約定,有的約定是明顯高於或低於定額計價標準或市場價格的。在發生爭議後,當事人會提出要求撤銷或改變原有約定,於是如何處理這些特別約定便成為鑑定人員的難題。根據《合同法》的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即只要與法無悖,不管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具體條款是否合理,鑑定人員均無權自選理髮或否定當事人之間有效的合同或補充協議的約定內容,這就是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必須遵循的從約原則。

三、合法原則

上述從約原則的適用,前提是雙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同時,凡需要委託司法鑑定的工程造價糾紛安,通常都是雙方當事人對工程造價持有爭議各執一詞。究其原因,是當事人的合同對造價條款約定不明或意義相歧,有的甚至是陰陽兩份合同,當事人各自均可作出有利自己的解釋。兩種不同的解釋,又往往涉及巨大的利益差異。這種情況下,鑑定的依據只能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計價的定額標準。定額計費包含着利潤以及工程類別及企業取費的不同標準,因此,完全適用定額也必須有一個前提:即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由於鑑定機構只對案件涉及技術性的專門問題作鑑定,不能就合同或都具體條款是否合法作出有效的判斷。因此,工程造價的司法鑑定必須遵循的第三個原則是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基本有兩條內容,一是被鑑定的合同或條款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是被鑑定的工程質量已被確認合格。鑑定人員不問合同是否有效,均以定額標準計算造價,是違背了合法原則的。在具體案件處理時,如委託鑑定的法院已對合法性確認的,鑑定人應在法庭確定的合法性前提下進行鑑定;如法庭尚未確認合法性或有待庭審後確認的,鑑定人應在合法性尚未確定的前提下出具不同的結論供法庭酌情采信。

四、證據原則

在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對某事件的解釋或主張與證據發生矛盾,由於當事人在合同履約管理中不重證據,未加強簽證和索賠管理,使很多情況在證據形成過程中發生失真。但作為鑑定人員必須以能夠為證據證明的事實作為鑑定結論的依據,否則就不能確認,不能計取價款,這也為司法鑑定的公正性所決定。

五、獨立原則

不管是工程造價的司法鑑定,還是工程停工損失的司法鑑定,均會遇到原、被告雙方的主張對立的情況,當雙方無法提供全面有效的局面證據來支持己方的主張或否定對方的主張時,鑑定人員就應當不受當事人的干擾,獨立地利用工程造價的專業知識和相關的行業規定,出具司法鑑定報告。

六、取捨原則

由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夠完善,或者因案情的複雜性和特殊性,致使工程司法鑑定難以得出確定的結論時,鑑定人員應結合案情按不同的標準和計算方法,作為有爭議的意見提供當事人進一步舉證,並根據證據能否成立給出不同的數據,讓法院根據開庭和評議對鑑定結論進行取捨。根據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複雜情況,確定取捨原則也是十分必要的,這能有效防止鑑定結論未審先定或不當影響案件準確劃決。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工作人員在鑑定處理的過程中,要遵守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原則,持公平公正的態度,根據相關的規定以及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等證據進行處理案件,力求最終的處理結果能夠使得雙方滿意,化解糾紛,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