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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流程的特點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流程的特點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流程就是有專門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他們運用自己的知識專門的處理在工程造價中出現的一些法律糾紛,工程造價就是在建築上的一種工程的建造價格,接下來就讓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流程的特點吧!

一、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流程的特點

(一)開展工作的複雜性。由於訴諸法律以後,雙方站在各自的立場上,分別提供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造成雙方各執一詞、互相矛盾;或拒不配合,不提供任何資料。開展審計工作的依據性資料嚴重缺失,只能依據法院卷宗中的調查筆錄和雙方各自提供的資料分析、鑑別使用。

(二)結果的重要性。證據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司法鑑定作為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鑑定結果就顯得尤為重要。建築工程造價一旦進入司法鑑定程序,其影響往往是很大的,輕者影響工程造價結果的準確性,重者將導致相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等。

(三)程序的嚴格性。司法程序有着嚴格性。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工作作為司法工作的一種延伸,其基本程序可分為兩個基本階段。第一階段以委託和受理為開端,到出具司法鑑定初稿結束。司法鑑定人的主要任務是收集工程造價鑑定計算的事實依據,依據有效的證據進行專業鑑定計算。第二階段從當事人對司法鑑定初稿提出書面異議開始,到庭審質證後結束。其主要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對鑑定報告提出疑義,解決工程造價依據的事實問題、計算準確性問題、適用的規範問題,司法鑑定人在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及對報告異議的基礎上,根據委託鑑定的內容,對鑑定報告初稿進行修改,出具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報告。

(四)現場勘察的隱蔽性。建築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一般在工程處於工程完成階段或工程使用階段開展。這時往往隱蔽工程也已全部或部分完工,比如主體結構發生裂縫,產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開外部影響(如衝擊、震動、人為破壞等),其工程內因就有材料質量問題、材料配比問題、施工工藝問題等等,而這些正是承發包雙方互相追究責任、索賠和反索賠的焦點。由於鑑定工程中查看的現場往往不是原始狀態,故工程的隱蔽性強,要求我們的司法鑑定人員要有很好的專業分析能力。

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流程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應遵循科學、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科學,即用專門知識採用科學方法進行鑑定;客觀,即按照工程的真實面貌作出分析判斷;公正,即要客觀地聽取兩方的意見,並且最好同時聽取,公開地進行鑑定活動;合法,即從委託到受理,從形式到內容,從技術手段到依據標準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

(一)初始鑑定司法鑑定機構應在3日內指派具體承辦的司法鑑定人進行初始鑑定。鑑定人應具備工程造價司法鑑定資格。同一司法鑑定事項由二名以上人員進行鑑定時,第一鑑定人對鑑定情況負主要責任,其他鑑定人負次要責任。鑑定方案的確定司法鑑定人要全面瞭解熟悉案情,對送鑑材料要認真研究,瞭解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委託方的鑑定要求,結合工程合同和有關規定提出鑑定方案。因為建設工程情況錯綜複雜,鑑定方案直接影響着鑑定結論,所以鑑定方案必須經鑑定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能實施。

案情調查

(1)案情調查的重要作用:

一是避免其中一方當事人的先入為主,能夠客觀、公正地瞭解案情;

二是克服送鑑材料的侷限性,對一些不完整、表達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共同澄清;

三是確定現場勘驗的進行,現場勘驗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並通知委託人方能進行。

(2)案情調查採用的形式一種是調查聽證會,請當事人分別陳述案情及爭議的焦點,目的是充分聽取各方的意見。鑑定在聽證會上應嚴格保持中立,絕不妄加評論。另一種是現場勘驗調查會,對當事人爭議的地方進行現場實測、實量、實查、實驗。案情調查視工程情況,可以舉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調查會應由第一司法鑑定人主持,專人負責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參與者簽字後方能作為鑑定的依據。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依據

(1)司法鑑定委託書或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協議書;

(2)訴訟狀與答辯狀等卷宗;

(3)訴訟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附屬於合同的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4)合同約定的有關定額、標準、規範;

(5)合同約定的主要材料價格;

(6)工程造價所依附的工程有關圖紙、技術資料;

(7)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應依據的有關文件,其它資料等。

(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結論的複核為確保鑑定工作質量,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結論應由本機構中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且具有註冊造價工程師資格的司法鑑定人複核,複核人對鑑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三)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中複雜、疑難問題的論證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中如對複雜、疑難問題或鑑定結論有重大意見分歧時,可以聘請本行業中的專家舉行論證會,根據論證意見,最後仍由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結論,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四)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終局鑑定補充鑑定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或原鑑定項目的有遺漏,或質證後需要補充其他事項的情況下,可進行補充鑑定。補充鑑定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司法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重新鑑定和終局鑑定需要重新鑑定的實施主體,不得由原鑑定人進行。重新鑑定的範圍如下:

(1)原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司法鑑定資格或超出核定業務範圍鑑定的;

(2)送鑑材料失實或者虛假的;

(3)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4)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5)鑑定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6)鑑定使用的儀器和方法不當,可能導致鑑定結論不正確的;

(7)其他因素可能導致鑑定結論不正確的。

重新鑑定最多可以進行兩次,對第一次重新鑑定有異議的,經司法機關決定,應當委託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鑑定。由於全國尚未作統一的規定,目前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一般為省內的終局鑑定。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流程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流程,在開展工作中必須進行隱蔽的現場勘查嚴格按照程序執行,因為工程造價司法流程的結果十分的重要,一旦出錯有可能會使相關負責人員承擔一些刑事責任,實際上,在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中訴訟當事人包含承發包雙方等,所以鑑定難度十分的大。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