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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司法鑑定時效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誤工司法鑑定時效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在工作有時會發生意外,特別是一些高空作業的人。意外發生,身體上多多少少都會有傷,這就需要時間療養傷口。那誤工時間怎麼來計算呢?這不是老闆説多少天就是多少天,都是有法律規定的。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更應該瞭解一下誤工司法鑑定時效。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

誤工司法鑑定時效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我們金華中級法院的細化標準中規定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傷殘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由法院委託簽定機構確定治療終結時間。根據這兩個規定,我們知道確定誤工時間脈絡,結合本地實踐,按受害人的傷勢程度,具體分析如下:

(一)受害人無傷殘的

這種情況的誤工時間確定是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在賠償中,住院治療的按住院時間加上醫院診斷證明書中出具的建休證明的時間確定;沒有住院治療的按醫院診斷證明書中出具的建休證明的時間確定。所以,如果傷勢不是很重,建議別忘了開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如果對這段時間的確定在處理時有異議的,由賠償義務人來舉證,一般是申請鑑定處理。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

這種情況的誤工時間確定從受到傷害耽擱工作之日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天,規定是很明確的。但在實踐中,往往有的受害人遲遲不去鑑定,會認為推遲鑑定會增多誤工時間。出現了這種情況,金華中級法院在細化標準中強調了傷殘評定時機,這個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在司法鑑定過程中,為了有個一致的標準,對誤工時間有兩種確認方式,一種在符合傷殘評定時機提出評定的,在鑑定書中進行確認定殘日前一天;如果不在傷殘評定時機的,鑑定機構直接確定誤工時間的長短。

(三)受害人因傷害死亡的

這種情況的誤工時間確定從事故發生開始計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時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計算誤工費,因死亡賠償金已補償預期收入)。

根據上面的講解,我們瞭解了誤工司法鑑定時效。它具體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受害人無傷殘的,二是受害人因傷致殘,三是受害人因傷害死亡的。這三種情況都説的非常仔細,需要出示什麼證明,具體的計算方法,都交代的非常清楚。遇到這樣的事,不要慌張,根據司法內容做相應的準備,合法的保護自己的權益,不要使自己受到二次傷害,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