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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取保多久結案。

檢察院不批捕取保多久結案。

一、檢察院不批捕取保多久結案

取保候審到結案的時間是無法確定的,取保候審並不代表着結案,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是一年,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符合逮捕條件的話,司法部門隨時隨地都可以重新予以逮捕,從逮捕以後到結案的時間也沒有什麼準確的答案。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二、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多長時間判刑?

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

1、公安機關逮捕以後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以上為一審程序

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後判決生效。

三、取保候審期間遵守哪些規定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因此檢察院不批捕取保多久結案沒有確定的時間,而且取保候審本身與刑事案件結案時間不相沖突,刑事案件結案需要根據具體的判決結果,而取保最長期限可以長達一年,這個不受判決結果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