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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取保候審不批怎麼辦

檢察院批捕取保候審不批怎麼辦

一、檢察院批捕取保候審不批怎麼辦?

取保候審不批,説明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會説明理由的,如果可以改變的,改變之後再申請,要是改變不了的,只有按程序處理;

1、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2、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二、被取保候審人逃逸會受到什麼處罰?

對刑事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保證人應當負哪些法律責任,刑事訴訟法沒有具體規定,在目前情況下,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根據案件事實,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確係犯罪分子,如保證人與被告人串通,協助被告人逃匿,視其情節,已構成犯罪的,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窩藏罪,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

2、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逃匿,如保證人明知其逃匿下落,但拒絕提供被告人去處或者拒絕將被告人找回,以及與被告人串通,協助被告人逃匿的,可由保證人承擔應由被告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取保候審保證人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可以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進行擔保。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當履行保證義務,保證被取保候審人在不被羈押的情況下,隨傳隨到,候審不誤。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兩項義務:

(1)對被保證人遵守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包括監督被保證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果被保證人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要監督、督促被保證人向執行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請求批准;監督被保證人在司法機關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串供、毀滅、偽造證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比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義務過程中,發現被保證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圖,或者發現被保證人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出外辦事,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毀滅、偽造證據、串供,等等,都應當毫不拖延地、儘快地向執行的公安機關報告。

不批准取保候審的這種情況是很正常的,因為司法部門在審核取保候審的相關材料的時候,不代表着只要滿足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就一定會批准的,還要綜合考慮當前的案情。類似於情況比較複雜的團伙作案,對主犯和從犯有可能就一律不會批准取保候審的,既然不予批准,那犯罪嫌疑人和其代理律師肯定也不能強行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