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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解除取保候審的流程怎麼走合法?

我國解除取保候審的流程怎麼走?

我國解除取保候審的流程怎麼走合法?

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主要是:

解除取保候審一般有幾種情況:一個是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可以由司法機關依法解除,當事人本人或者家屬也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再一個條件就是在取保期間查無犯罪證據的,予以解除;還有就是確有犯罪事實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判刑後予以解除。

1、由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或者執行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要求,並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出現違反義務的情況。

2、辦案單位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4、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對取保候審人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讓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如果採用保證金保證的方式,辦案人員還要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零五條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有保證人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義務。

第一百零六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變更、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憑變更、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是我國的嚴格的法律規定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刑事處罰的一個種類,因此我們不能忽視對其的瞭解,以免在自己被取保候審的時候不知道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