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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取保候審不能出市怎麼辦?

我國取保候審不能出市怎麼辦?

在我國取保候審不能出市怎麼辦?

我國取保候審不能出市的就不可以出市。

1,因為如果被取保候審的人可以隨意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就不能保證隨傳隨到,就失去了取保候審的意義,被取保候審的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是刑事訴訟法的強制性規定。

2,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4,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取保候審人即使有保證人擔保,也不能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但經執行機關批准的,是可以離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雖然取保候審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不用在看守所或者是監獄中被執行刑事處罰,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取保候審也是有嚴格規定的,需要犯罪分子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