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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擔保人能不能出國?

一、取保候審擔保人能不能出國?

取保候審擔保人能不能出國?

1、《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2、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包括監督被保證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果被保證人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要監督、督促被保證人向執行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請求批准;監督被保證人在司法機關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串供、毀滅、偽造證據。

二、取保候審的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雖然是取保候審但是也不是完全自由的,取保候審的擔保人在當地的話才能更好的進行監督,因此無論是從哪一個層面來説,作為取保候審的擔保人都不能出國,否則一旦發生了取保候審人離開本地或者發生其他的犯罪行為,相應的擔保人也需要承擔應該的責任,甚至是法律方面的處罰,如果必須出國,可提前先有關部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