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經營管理

吊銷執照的幾種情形

吊銷執照的情形有:
(1)虛假註冊。以虛假註冊或者欺騙手段騙取營業執照,並情節嚴重;
(2)無故不開業或者停業。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不申請註銷。即已經破產或者解散清算結束後卻不辦理註銷登記的;
(4)逃避年檢。企業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時,即可以被吊銷其營業執照;
(5)濫用執照。任何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
(6)非法經營。超越經營範圍的越權經或者違反各類法律法規的經營。

吊銷執照的幾種情形

法律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准登記註冊擅自開業的;(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四)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