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和釋放證明書兩者有關係嗎?
一、取保候審和釋放證明書兩者有關係嗎?
有關係的,辦理取保候審後,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釋放必須有釋放證。這是手續。但取保並不是無罪釋放,在取保期間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辦,如果確有犯罪事實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責任。
《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九條對於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二、取保候審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取保候審的時間期限到了應怎麼辦?
1、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2、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3、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4、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取保候審只有符合條件才能辦理相關的手續,但在釋放當事人時就一定要有釋放證才能被放出去,但在取保期間也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如果在此期間犯罪,那麼執法人員也是有權利要求解除取保候審,重新進行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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