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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證明書有用嗎

有用,公安機關出具的“取保候審”的釋放證明,是一種法律文書,指公安機關對於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決定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故將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而不再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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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取保候審只是對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並不表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後,公安機關仍會進行案件偵查,如果認為應該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仍會向檢察院移送起訴,最後也仍會由法院來進行審理和判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