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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檢察院讓去幹嘛

取保候審期間,檢察院叫當事人去,起訴的是檢察院,檢察院不能光憑藉警方的證據筆錄就進行起訴,還需要了解核實情況或者當事人違反了取保候審的有關規定。法律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取保候審檢察院讓去幹嘛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