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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能上班嗎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正常工作的。根據法律規定,對於被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律中並沒能禁止其參加工作,只要不對案件的偵查、審理產生影響,工作單位是在所居住的市、縣的,就可以正常到單位上班。如果因當事人工作單位對於工作人員的特殊要求(如有特殊的入職要求的特殊行業)、或屬於在取保候審時被禁止進入特定的場所或從事特定的活動的,則不可以再從事該工作。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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