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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12條全體董事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現在的經濟不斷髮展,所以很多民營的企業公司相繼都在社會中成立,並且不斷的競爭,淘汰生存,所以對於他們的規範是很重要的。那麼關公司法112條全體董事的規定是怎麼樣的?112條規定了公司法董事會的會議應該有過半數的董事參加才可以舉行會議。會議的表決是一人一票制。

公司法112條全體董事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公司法112條全體董事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二、法條解讀:

本條是關於董事會會議召開的條件和決議方法的規定。

董事會作為集體決策機構,舉行會議應有足夠的成員參加。由於董事會決議必須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因此,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此為董事會召開的必要條件。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人數總體上來説比較少,容易形成相對集中的意志。同時,董事會做出決議,應當反映大多數成員的意願。因此,本條要求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即董事會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董事會決議在表決時,以董事人數計,每一董事有一表決權,實行一人一票。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具體執行。

公司法112條全體董事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公司法中第112條是關於董事會的內容,董事會應該要所有董事的過半數才可以舉行,對於董事會,不是公司的常設機關,有臨時董事會,還有固定時間召開一次董事會。

標籤:公司法 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