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條件規定三年以下才可以申請嗎?
一、取保候審條件最新規定三年以下才可以申請嗎?
法律沒有限制必須三年以下才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只是在司法實踐中認為罪行輕的比較容易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取保候審採用保證人擔保的,執法機關首先對當事人提出的保證人進行資格審查。保證人應當履行刑事訴訟法第55條所規定的義務,並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取保候審採用保證金方式擔保的,執法機關應當以保證當事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對案件的性質、情節、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進行綜合考慮,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在取保候審期間,保證人不履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義務,對當事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未及時報告的,執行機關應當對保證人作出罰款的決定,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當事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執行機關依法沒收,並根據案情責令當事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執法機關變更強制措施。
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決定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保證金擔保方式,並將變更情況通知執行機關。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辦案人員應當提出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單位負責人決定。並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執行機關和當事人,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義務,執行機關依法退還保證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取保候審一般是在沒有判決之前就可以申請,但對於申請的條件是屬於法定的,並沒有明確的限制必須要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只有按規定實施,才能更快的被保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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