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條件規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嗎
一、取保候審條件最新規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嗎
取保候審條件的最新規定,沒有要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可以知道,取保候審條件最新規定如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時限期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程序是怎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並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考察,並將取保候審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所以我們就知道了這個問題的答案了,取保候審條件的最新規定,沒有要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我國現在的法律法規中,與取保候審條件相關的眾多條件中,確實是有涉及有期徒刑這個條件,那就是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個規定,沒有要求一定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所以要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無稽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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