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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保證人要符合什麼條件

取保候審保證人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這不僅是指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且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以及保證人的身體狀況能使他完成監督被保證人行為的任務等等。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保證人在為被取保候審人承擔保證義務時,他本人並沒有受到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而被剝奪政治權利或限制人身自由。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指保證人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穩定的經濟收入。保證人有固定的住處,便於保持他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聯繫;有固定的收入,是考慮其作為保證人承擔義務的可行性。
只有同時具備本條規定的上述四個條件的人,才有資格擔任保證人。
保證人必須自願為被取保候審人擔保。
保證人可以是被取保候審人的親屬,也可以是被取保候審人的鄰居、朋友、單位負責人、基層組織負責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保證人要符合什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