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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還保釋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退還保釋金的情形有哪些?

不退還保釋金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如果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調解成功,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人刑事責任,那麼此時公安機關就應對該案件撤案,同時將保證金退還給嫌疑人。如果未調解成功或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案件,那案件被法院進行判決之後,就可以到公安機關要求退還保證金。  另外取保候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還保證金:

(1)期限屆滿時,在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同時決定退還保證金。

(2)在符合取保候審的情形消失而變更為監視居住的,在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同時決定退還保證金。

(3)在符合取保候審的情形消失而被檢察院批准逮捕或者法院決定逮捕的,在執行逮捕時,應當同時決定退還保證金。

(4)雖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屬於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在接到判決書後立即退還保證金。

二、保釋金退還流程是什麼

1、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2、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保釋金不是用來換取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手段,一旦在規定期限內,犯罪嫌疑人有,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都將使保釋金得不到全數退還,因此這是依靠金錢對犯罪嫌疑人的制約,而只有在配合相關機關的工作之後,保釋金才能重回擔保人手中如果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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