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法律1.92W
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國務院首次明確了一些適宜承包的生產建設項目經營項目可以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為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2000年頒佈了《招標投標法》。新世紀以來,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提速,招投標市場也在這番工程建設浪潮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此同時,招投標實踐中的問題也不斷湧現,其中招投標糾紛的救濟就是一個重要的方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有哪些?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約定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不予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項目,供應商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或者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額,或在投標文件中未説明且未經採購人同意而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中標後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合同或提交履約保證金、未按規定繳納招標服務費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投標保證金不予退換的其他情形,如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等違法行為
以上是關於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有哪些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