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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法律程序

取保候審法律程序:
1.由嫌疑人一方申請,即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提交申請取保候審書;
2.相關部門應三日內作出決定;
3.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立即變更強制措施;
4.不批准取保候審的,應説明不批准的理由。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