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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程序

取保候審的程序主要是:
(1)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書面取保候審申請;
(2)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3)執行:公安機關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就近執行。

取保候審的程序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第十三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覆。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