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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人保和財保可以同時用嗎

一、取保候審人保和財保可以同時用嗎?

取保候審人保和財保可以同時用嗎

不可以,刑訴取保候審中人保和財保沒有先後順序,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屬於二選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期間注意哪些事項?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不是獲得真正意義上的自由,在出去之後,還是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定的,具體如下面所示:

(一)如果沒有經過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一般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需要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是關係一個人最重要的信息,所以需要更換變動的,一定得跟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被取保候審的人是還有訴訟傍身的,所以如果有傳訊的話必須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是法定義務,被取保候審獲得自由活動的人不得進行干擾的,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另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注意,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這些規定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會導致被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還需要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如果司法機關既然犯罪嫌疑人交保證金又讓提供保證人的話,這樣的要求顯然是不合法的,人保和財保並沒有先後順序的區分,理論上是二選其一,但大多數的情況其實都是有辦理取保候審的司法部門來決定的。比如,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的時候,可能就會要求犯罪嫌疑人交保證金或者説提供保證人。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