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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後家屬對沒下批捕決定的嫌疑人能會見嗎

刑拘後家屬對沒下批捕決定的嫌疑人能會見嗎

一、刑拘後家屬對沒下批捕決定的嫌疑人能會見嗎?

犯罪嫌疑人被刑拘是不能會見家屬的,如果家屬想見嫌疑人或者嫌疑人想見家屬,只能由律師進行會見,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二、批捕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一般是多久?

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一般是七日以內。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在沒有被人民檢察院批捕之前,就已經先被公安機關給刑事拘留了,其實從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強制措施以後,家屬並不是想什麼時候會見就能什麼時候見到嫌疑人。律師會見嫌疑人也有嚴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