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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拘留多久送看守所?

執行拘留多久送看守所?

強制措施有五種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強制措施主要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照法律對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採取一定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強制措施很明顯的一個特徵則是具有強制性。那麼,執行逮捕多久送看守所?跟着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執行逮捕多久送看守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逮捕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應該立刻將其送往看守所並羈押,最遲不可以超出24小時,當被拘留人被拘留後,有關人員也會在24小時內向其家屬進行通知。在人民檢察院批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後,公安機關收到通知就會立即執行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