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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限變更要通知家屬嗎

羈押期限變更要通知家屬。

羈押期限變更要通知家屬嗎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49條看守所應當憑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逮捕證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送至看守所羈押時,看守所應當在拘留證、逮捕證上註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達看守所的時間。

查獲被通緝、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執行追捕、押解任務需要臨時寄押的,應當持通緝令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文書並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

臨時寄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時,看守所應當出具羈押該犯罪嫌疑人的證明,載明該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羈押原因、入所和出所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