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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之後公安機關應該怎麼處理?

不批捕之後公安機關應該怎麼處理?

一、不批捕之後公安機關應該怎麼處理?

檢察院不批捕後,公安機關需要立即釋放,但可以要求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同時指出關於依法批捕的若干問題: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請逮捕的時候需要交由非常足夠的證據給檢察院,檢察院才能夠對公安機關進行批捕。如果證據不足,檢察院還對公安機關下達了批捕通知的話。在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起訴的時候也不會通過。但是公安機關有兩次補充偵查的機會。

標籤:批捕 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