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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由誰負責

逮捕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逮捕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由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