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處理經濟案批捕後搜家嗎?
一、公安機關在處理經濟案批捕後搜家嗎?
公安機關在處理經濟案件批捕之後是不會直接去搜家的。
1、搜查時必須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
2、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時,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1)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譭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3、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醫師、醫生不是偵查人員不可以)。
(1)搜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成搜查筆錄,由偵查人員、被搜查人員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
證人簽名或蓋章。
(2)如果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屬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那麼搜查令有什麼講究?
搜查令是公安(含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批准,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的司法指令。
公安機關的搜查證,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人民檢察院的搜查證,要由檢察長簽發。而搜查令要蓋上籤發單位的公章。
另外,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該搜查令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2、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3、搜查時,不得無故損壞被搜查人的財物。對搜查中發現的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私生活情況,不得泄露。
4、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公安機關不管是在處理什麼類型的刑事案件都不是完全可以自由發揮自己的權責直接進入到罪犯的家中隨意搜查的,但是如果是涉及到很大的數額的案件而需要緊急處理的話還是有可能授權給公安機關直接進行搜家的,但是一般等級低的公安部門還是需要上報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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