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不予批捕申請書怎麼寫?
一、非法經營不予批捕申請書怎麼寫?
非法經營不予批捕申請書
北京市xx區人民檢察院:
本律師接受涉嫌非法經營罪的犯罪嫌疑人汪xx及其家屬的委託,作為他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得知汪xx的案件已經移交貴院審查逮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律師提出以下意見,請採納。
本律師認為,汪xx不符合必須被逮捕的法定條件。
1、汪xx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實並沒有達到必須要予以逮捕關押的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根據本律師會見汪xx後瞭解到的情況,汪xx在公安機關的審訊中如實交代了涉案的全部事實,積極反思自己的違法行為,沒有證據證明汪xx屬於上述規定應當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種情形。
2、汪xx符合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首先,汪xx涉嫌罪名為非法經營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且汪xx的涉嫌犯罪行為屬於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其次,汪xx一貫遵紀守法,從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但因文化程度低、無任何技能、體力下降,為緩解家庭的經濟壓力,才實施本次違法行為。最後,汪xx的家屬願意以財保的方式提供保證,保證汪xx在取保候審期間能夠完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各項規定。
3、基於汪xx的個人及家庭情況,應當辦理取保候審。首先,汪xx家中尚有年近80歲的母親目前處於癌症晚期,因知悉汪xx涉案後導致病情惡化,目前急需汪xx牀前盡孝。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取保候審制度是公民的一項自由權利,只要申請人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並就該申請依法提供擔保,司法機關就應當相信申請人的承諾,不得藉口可能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情況拒絕申請人的取保候審申請,辯護人曾向公安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但被公安機關以不符合條件為由拒絕。但辯護人堅持認為,汪xx的行為不符合必須逮捕的必要條件,採取取保候審更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請求貴院不予批准豐台分局的逮捕申請書,以維護犯罪嫌疑人汪xx合法權益,維護刑訴法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
此致
北京市xx檢察院
辯護人:
二、檢察院逮捕的手續是怎樣的?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綜上所述,非法經營行為可能違法情節嚴重是犯罪,公安局偵辦案件,對當事人拘留後,這個階段,當事人就應該準備申請不予逮捕。代理人在準備的申請書裏面,重點圍繞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出發,闡述當事人不符合逮捕條件,應該用其它強制措施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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