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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報警幾天傳喚我?

別人報警幾天傳喚我?
律師解析:別人報警幾天傳喚的具體時間尚無法律規定,報案後,一般警方要進行初步調查,在必要的時候才傳喚當事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如果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傳喚,是指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傳喚程序具體如下:
1、在執法過程中,對需要進行傳喚的,由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5、對當場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説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