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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不給取保的理由有哪些?

批捕後不給取保的理由有哪些?

一、批捕後不給取保的理由有哪些?

批捕後不給取保的理由有: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二、司法解釋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説,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對於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除了上述法律規定以外,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和公安部《規定》還對不能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需要明確的是,能否辦理取保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如果犯罪事實不符合辦理取保的條件,那麼司法機關是不會批准取保的。取保一般適用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取保後不會對社會產生不良的影響並且本人認罪態度良好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可以辦理取保需要結合實際認定。

標籤:取保 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