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批捕程序是怎樣的
一、刑事拘留批捕程序是怎樣的
1、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4、已被拘留的,應當在7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一)檢察院批捕科已批捕的案件辦理程序
1、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4、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5、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也不能退回補充偵查。
(二)檢察院批捕科不批捕的案件辦理程序
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要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那麼也是要取得相應的手續才可以依法執行的,一般批捕程序需要由檢察院決定是否予以批捕,然後由公安機關來執行,以批捕後需要及時通知檢察院執行情況,對於被拘留的嫌疑人及時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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