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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幾日內必須換押

一、法律規定幾日內必須換押

法律規定幾日內必須換押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在三日之內換押,只是司法機關通常要求在三日之內換押。根據法律規定,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二、換押和通知程序

(一)換押程序

換押時,由移送機關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一聯送達看守所,其餘各聯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接收案件後,填寫《換押證》,加蓋公章後送達看守所。

對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級人民法院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送達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送達看守所。

(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程序

對於辦案機關未改變,但是羈押期限發生變化的,辦案機關應當在原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前,填寫《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送達看守所。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計算羈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鑑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以及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在該情形出現或者消失後3日內,將《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送達看守所。

(三)送達方式

《換押證》和《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一般應當直接送達。不能直接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或者傳真送達。郵寄途中時間不計入移送機關或者接收機關辦案期限,接收機關簽收郵件時間為收案時間;傳真送達的,應當隨後將原件及時送達。

在中國即便知道嫌疑人是違法行為,也要通過法律途徑,必要的時候需要先羈押,在發生特殊情況下是需要進行換押的,換押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延長時間。不過換押並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換押,根據案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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