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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懷孕家暴必須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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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懷孕家暴必須離婚嗎?

法律規定懷孕家暴必須離婚嗎?

法律規範並沒有規定懷孕家暴必須離婚,且在女方懷孕期間,女方若是不同意,男方沒有資格起訴離婚。對於女方同意離婚、且實施家暴的一方是男方的情形,女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向自己支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具體該如何認定家庭暴力?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行為是否積極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應是一種積極的致害行為,消極的不作為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可能構成通常意義上的“冷暴力”,但並不是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與離婚的關係

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行為主要存在於婚姻關係中,且是引發離婚訴訟的一個主要原因。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的認定並不能直接、當然推導出存在家庭暴力;反之,存在家庭暴力,一般是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情形。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所以,如果法院認定一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存在家庭暴力,即便另一方出於某種考慮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會從保護受害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員身心健康角度出發,准予雙方離婚。

3、是否導致一定程度侵害後果

司法實踐中,為防止當事人利用人身保護令達到其他訴訟目的,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應當採取更加嚴格的標準。原則上,當事人就其主張應提交相關機構出具的構成“輕微傷”的認定結論,如無輕微傷的認定結論,相關報警記錄和詢問筆錄中對於傷情的嚴重程度至少應當有記載,在僅有醫院診斷證明無報警記錄、詢問筆錄等佐證,或者即便有報警記錄,但其上並未體現報警人有傷情等情況下,一般不應當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為。

任何人都沒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權利,公民若是被自己的配偶實施家暴行為,可以向居委會尋求幫助、或者是報警、以及起訴離婚等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於起訴離婚的情形,在訴狀之中,可以表明自己希望獲得被告支付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