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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和入獄的區別

我國,經常會出新違法犯罪的事,為了懲罰犯罪分子,往往會處以刑事拘留或者更嚴重的會入獄,那麼刑事拘留和入獄的區別是什麼的,如何將他們區分開呢?想要了解這些,請看小編下面準備的治療。

刑事拘留和入獄的區別

一、刑事拘留和入獄的區別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2、必須有法定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拘留只是臨時性的強制措施,是法院審判前,因為存在法定緊急情況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應急措施。

然而入獄等於拘役(雖説拘役其實是在公安機關的拘役所裏執行,但是國內幾乎沒有所謂的拘役所,一般都在監獄裏執行)、有期、無期,這些都是刑罰,是法院判決後才能執行的。

二、刑事拘留主要特點

(一)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刑事拘留。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衝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三)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四)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着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五)刑事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刑事拘留和入獄的區別是什麼呢?通過對上文的閲讀我們瞭解到,拘留和入獄的對象不同,拘留是現行範或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是臨時性的,入獄確實有一個判定的期限的,懲罰手段也不同。想要了解更多,可以向本站做專業諮詢。

標籤:刑事拘留 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