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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幼兒骨折賠償標準

法律3.2W
幼兒園幼兒骨折賠償標準
幼兒園骨折賠償標準
(1)幼兒園對幼兒應承擔什麼責任

國家教育部頒佈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明確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在執行過程申一些家長認為,幼兒入園生活學習。幼兒園就應當承擔監護責任。不管什麼原因,只要孩子發生傷害事故,就應當由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幼兒園也因為沒有深入領會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因而面對家長的大額索賠茫然不知所措。

(2)如何認定事故的性質

部分家長包括代理律師認為。只要幼兒在園出了傷害事故,就是責任事故,常常把發生在幼兒園的幼兒意外傷害事故説成是責任事故,以追究幼兒園的過錯責任,進行高額索賠。而幼兒園則由於內疚心理,不敢直言 "我們沒有過錯"。

2.一個誤區

在相當一部分幼兒園中,發生幼兒傷害事故後,寧願接受家長高額索賠,也不願意作為被告而對簿公堂。認為打官司一是影響幼兒園的聲譽和生源,二是怕麻煩。一所幼兒園一名幼兒在意外事故中額頭受傷在醫院縫了一針,園長隨即在律師的建議下第一次登門就向家長賠償3000元。她們大概沒有認識到這種息事寧人的做法會給幼兒園今後的工作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第一,使家長在對待幼兒園保教工作的認識上造成誤區:只要孩子出事故就是老師沒盡到責任,盡了責任就不應該出任何事故;第二,給保教人員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和心理負擔,她們認認真真兢兢業業"寧願自己或自己的孩子出事故而不願讓幼兒園的孩子出事故。甚至有些教師因此而不敢組織幼兒自由活動;第三,這種 "私了"的方式會給幼兒園留下無窮的後患。

以上是幼兒園骨折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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