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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刑事拘留人員去醫院由誰帶領?

一、看守所刑事拘留人員去醫院由誰帶領?

看守所刑事拘留人員去醫院由誰帶領?

看守所刑事拘留人員去醫院由看守所工作人員帶領,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審查的人,是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的,但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看守所不能主動送東西,如果需要相關物品,看守所可以通知家人。

因此,在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如果確實需要相關物品,那麼其家人還是可以送東西的,不過卻不能探視嫌疑人、被告人,法律規定只能由委託的律師行使探視權。

二、刑事拘留要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看守所的工作人員來説,他們需要進行的就是對於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進行一個看管,並且在這過程當中如果存在着生病等其他的情況的話,也需要陪同去往醫院來進行一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