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聚眾淫亂罪是什麼量刑標準?
一、刑法中聚眾淫亂罪是什麼量刑標準?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法律規定,所謂的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羣奸羣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願的。
聚眾淫亂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的僅限於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3次以上。其他偶爾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追究責任,不以犯罪論處。
二、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三、組織賣淫與強迫賣淫罪的區別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不同。組織賣淫罪侵犯的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強迫賣淫罪除侵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外,還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
2、實施行為的內容不同。組織賣淫的行為,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不違背受害人意志;而強迫賣淫罪的行為人採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違背賣淫者的意志。
綜上所述,刑法中有聚眾淫亂犯罪的罪名,對於本罪的處罰,量刑是五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只有對首要分子及組織者才追究刑事責任,一般偶爾參與的,不構成立案的標準,當然,公安機關可以對其治安處罰,包括治安拘留或者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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