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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行為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買賣合同欺詐的刑事後果主要有合同詐騙罪及仿造公文、證件、印章罪。由於買賣合同涉及金額可大可小,在生活實踐中應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一般來説,數額較大或巨大的行為才構成合同詐騙罪,應承擔刑事後果,否則只能要求詐騙方承擔行政的或民事的法律後果。如已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對其提起刑事訴訟後,受害人可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侵害的權利進行補救。在欺詐過程中仿造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是欺詐人用以達到欺詐目的手段行為。如欺詐人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對其行為不再適用仿造公文、證件、印章罪與詐騙罪數罪併罰,而僅適用詐騙罪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欺詐行為的刑事責任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