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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贈與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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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贈與法律規定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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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贈與公證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內容

遺囑贈與公證的相關法律規定一、公證遺囑後再立的贈與合同的效力存在嗎
已經公正的遺囑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但是遺囑必須在當事人逝世後才能執行,如果贈與人的贈與合同與遺囑相沖突且未公證則在公證遺囑未撤消前,不存在法律效力。
二、贈與成立情況下,是否具有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情形
贈與行為是一種贈與人無償給與、受贈人獲利的單務無償行為。如果對贈與人不予以特殊的考慮和保護,僅以合同嚴格履行原則苛責贈與人而不考慮其經濟上的損失,又顯失公平。因此,法律賦予贈與人有條件撤銷贈與的權利。這種救濟有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區別。任意撤銷權是指在贈與標的物未交付或登記轉移之前,對贈與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可見,一般情形下,贈與人在未交付贈與物前可以基於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銷贈與而無需承擔法律責任。法定撤銷權是指贈與物已實際交付的,如果出現以下法律規定的事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撤銷該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