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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規定詐騙罪如何報案?

法律上規定詐騙罪如何報案?

一、法律上規定詐騙罪如何報案?

(一)公民報案,可以直接撥打各市公安局報警電話“110”,也可以直接到各市、縣(區)公安局(分局)刑警支隊、刑警大隊、轄區刑警中隊或附近派出所報案。

(二)公民到任何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都必須立即受理,問明情況,製作筆錄。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報案人進行推諉。

(三)如遇有緊急情況,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採取緊急措施,妥善處理。

(四)公安機關受理公民報案,必須填寫統一印製的《報案三聯單》,並將“回執”聯交於報案人,以方便查詢。報案人憑回執向受案單位查詢,受案單位必須予以答覆。

(五)對於確定不屬於受理單位管轄的報案,受理的公安機關應將有關報案材料移送至依法有管轄權的其它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並通知控告人或受害人。

(六)報案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姓名或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保密。如有需要,應當保障報案人及其親屬的安全。

二、詐騙罪的立案

(一)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於案件管轄範圍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二)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對於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決定立案。

三、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詐騙罪屬於刑法的一種,基礎是在法律所不允許的條件下對被害人進行誘導從而牟取暴利的一種罪行,受害者在意識到自己被詐騙需要及時上報公安機關處理,這不僅是對自己利益的一種保護也是為了不要再讓別人受到該罪犯的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