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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司法解釋數額

我國有關現行刑事司法解釋來看,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都高於詐騙罪的數額標準。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合同詐騙的,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貨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l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合同詐騙罪司法解釋數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 第二條

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的規定,在新刑法修訂前,合同詐騙罪按照詐騙罪進行判處,其犯罪的數額亦按照詐騙罪的犯罪數額進行判處,即,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