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逃税罪數額較大
一、司法解釋逃税罪數額較大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逃税罪中"數額巨大"標準是一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或者,並處;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哪些行為屬於逃税罪中的偷税行為
下列行為都可以認定為偷税、逃税行為: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税;
(四)進行虛假納税申報;
(五)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
只要行為人的逃税行為符合刑法第201條第1款的規定,並具備其他責任要素,其行為就成立逃税罪,只是還不能發動刑罰權而已。換言之,由於“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只是處罰阻卻事由。因此,不能將“不具有處罰阻卻事由”作為逃税罪的構成要件。亦即,“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並不是逃税罪的構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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