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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

詐騙罪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

詐騙罪是一個比較常見的罪名,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屢禁不止,為人民所痛恨,為刑法所不容。而一般在判斷是否構成詐騙罪的時候,除了要看實際詐騙的數額或者情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外,同時也需要做出相應的認定,那麼詐騙罪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詐騙罪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

(一)罪與非罪

借款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二)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刑法其餘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

二、詐騙罪一般判幾年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界限

兩者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並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併罰原則處理。

從法律中規定的詐騙罪構成要件來看,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為刑法已經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而一般認為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詐騙罪,對於單位犯罪是否能構成此罪,學術上其實有不同的觀點。關於詐騙罪的司法認定內容,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