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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立案後會馬上批捕嘛?

信用卡詐騙罪立案後會馬上批捕嘛?

一、信用卡詐騙罪立案後會馬上批捕嘛?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經濟詐騙立案後,不一定立即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經濟詐騙立案後,不一定立即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對符合拘留、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拘留、逮捕;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

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構成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綜上所述,信用卡詐騙是常見的經濟類詐騙,信用卡詐騙的手段一般是惡意透支或者盜取他人信用卡刷卡。公安局接到報案,先立案,然後對詐騙證據進行收集,對於經濟類犯罪,通常不會馬上逮捕嫌疑人。對嫌疑人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其它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