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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同夥的認定及量刑

集資詐騙罪同夥的認定及量刑

集資詐騙罪對社會經濟秩序危害極大,往往涉及人數眾多,且犯罪人人數眾多,同夥作案。如果有集資詐騙罪同夥,那就涉及到集資詐騙罪共同犯罪的問題,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一聊集資詐騙共同犯罪的相關內容。

集資詐騙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同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實踐中,單位實施集資詐騙罪的情形居多,如投資公司等。要注意區分單位犯罪與集資詐騙共同犯罪。同時,集資詐騙共同犯罪在實踐中一般通過中間人去發佈信息,宣傳動員親友等人蔘與集資,中間人從中牟取提成或中介費,涉及到中間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的共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集資詐騙罪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 

集資詐騙罪共同犯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二人以上以共同的故意採取欺騙手段矇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還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二人以上以共同的故意使用詐騙方法實施了非法集資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集資,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為實現某種目的而募集資金或者集中資金的行為。依法進行的集資主要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個人、團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問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的資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發行股票和債券。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3、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共同犯罪。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過失不成立本罪。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二人以上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二人以上共同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二、集資詐騙罪共同犯罪的認定

由於集資詐騙罪的客觀形態較為複雜,涉及的關係眾多,一般來説除了直接實施集資詐騙的行為人之外,對於其他涉案人的行為與責任是否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需要探討。

1、集資詐騙共同犯罪中的正犯 

根據理論上的正犯的通説即犯罪事實支配理論,正犯是支配犯罪事實過程的人,共犯雖然對犯罪事實存在影響,但卻不是能夠決定性地支配犯罪過程的人。上述支配方式主要有行為支配、意思支配與功能性支配三種具體形式。由於正犯和教唆犯、幫助犯是以犯罪事實中的作用為區分的,也是裁判者認定犯罪情節的重要依據,在承認共犯理論行為共同説的場合還是區分此罪彼罪的界限,因此對於集資詐騙罪來説,區分其正犯與其他狹義的共犯有較為重要的意義。從集資詐騙罪的一般犯罪事實看,主要有兩種人應當以集資詐騙罪的正犯追究其刑事責任。

2、集資詐騙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

 在集資詐騙共同犯罪中,下線既不參與詐騙罪的共謀,也沒有實施詐騙行為。這些人不是資金的直接來源人,但是跟最終的資金獲取人有較為密切的聯繫,其他人的資金也通過這些人轉手至最後的資金獲取人。對於下線而言,其首要的目的是通過將其從他處獲取的錢款以較高的報酬率轉貸給最終資金獲取人,在實現這一目的的時候完全可能在明知資金獲取人缺乏償還能力的情況下放任資金被非法佔有的結果。因此對於持這種心理的下線,完全符合集資詐騙罪的間接故意構成要件。無論是集資詐騙的行為實施之前還是在實施過程中,一旦這些人明知最後的資金獲取者無意償還集資款或者無法償還集資款而仍舊進行其集資轉貸活動的,一般應當將這一部分人以集資詐騙的幫助犯追究責任。

3、作為構成其他犯罪的集資詐騙案件行為人

在集資詐騙共同犯罪中,常常會出現資金獲取人對於集資款持非法佔有目的,但是其下線由於受其矇蔽對於吸收的集資款項僅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故意,所以在這種情況就會出現雖然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存在相互配合相互分工,但是卻是出於不同的犯罪故意。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通常將其歸納為一個問題即,能否就不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成立共同犯罪。刑法上就解決上述問題出現兩種學説,第一,犯罪共同説:共同犯罪必須是數人共同施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説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根據該學説與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原理對上述具有不同犯罪故意的集資詐騙行為人應當以集資詐騙共同犯罪追究責任。第二,行為共同説:共同犯罪是指數人共同實施了行為,而不是共同實施特定的犯罪。因此在上述行為可以分別以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存款罪追究責任。目前,我國實務上採納了部分犯罪共同説:二人以上雖然共同實施了不同的犯罪,但當這些不同的犯罪之間具有重合的性質時,則在重合的限度內成立共同犯罪。

犯罪構成中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需要有共同的故意。客觀方面,是實施了非法集資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在集資詐騙罪共同犯罪的認定上,要區分主犯和幫助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