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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虛假出資屬於詐騙嗎

合夥人虛假出資屬於詐騙,並且是詐騙中最特殊的詐騙。
金融詐騙主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同時還伴有欺騙以及隱瞞特徵。騙取內容主要有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金融詐騙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總體上講金融詐騙屬於普通詐騙的一種,不過它是詐騙行為中的特殊詐騙。
1、《公司法》對於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行為,不僅規定了相應股東的補繳責任及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等民事責任,還規定了行政責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規定了“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對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及抽逃出資的行為進行制裁。
2、在有限合夥企業裏面,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的也只有是有限合夥人,因為有限合夥人主要是以自己的資金作為自己入夥的保證,而普通合夥人是以自己的親自經營再加上自己的資金等方面的投入。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是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也是吸引投資之處,這一點與股東較為相似。就2006年修訂的《合夥企業法》來看,沒有直接規定有限合夥人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責任,一旦出現這樣的問題就應該參照上面公司法和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去追究相應的責任,以避免偏離了當初增加有限合夥企業的初衷。即其他合夥人可以要求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有限合夥人補繳或返還,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合夥人虛假出資屬於詐騙嗎